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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合同纠纷律师唐大飞:传真合同的隐患有哪些,是什么?

2020年10月09日11:53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西桂林合同纠纷律师唐大飞:传真合同的隐患有哪些,是什么?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那么传真合同的隐患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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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的隐患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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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合同纠纷律师唐大飞解答:

1、对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因此,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

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等等。建议使用传真件签订合同后还是需要重新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盖双方印章。

根据《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广西桂林合同纠纷律师唐大飞解答:

传真机一般都自带复制功能,可以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和时间任意制作传真件,而现有的技术检测手段又很难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因此,即使传真件属于证据规则中的原件,也很容易被伪造且伪造后难以鉴定。

庭审中,在合同的一方否认传真合同的真实性时,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往往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合同提供方须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印证合同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为了降低日常经营的风险,我们要十分重视保存原件。如前合同条款的约定,并不能降低法律风险。只有事后将对方盖红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寄回我们自己的手中,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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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飞律师是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开办人、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2000年开始做专职律师,至今已执业20余年。他从 “道大名播,风禾尽起!” 两个成语典故中每句第二个字连读提炼出 “大禾律师” 的文化内涵;唐大飞律师还历任以下职务:

广西桂北律师事务所开办人、主任;

广西灵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

广西桂林市第二、三、四、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广西桂林市律师协会第二、三届惩戒委员会委员;

政协全州县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广西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人员监督员。

“道大名播,风禾尽起!”是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大飞律师倡导的大禾律师的执业理念和执业形象!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无罪辩护、土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土地撤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离婚家事、工程欠款、建筑合同、国内外仲裁案件、劳动工伤纠纷、公司清算和破产业务、保险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机关团体协会法律顾问、山林土地水利确权和侵权纠纷、名誉侵权案件、公司业务、合伙纠纷、融资纠纷、担保纠纷、遗嘱代书与见证、遗产继承与分割、医疗纠纷、火灾纠纷 、征地拆迁、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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