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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如何认定,怎么规定的?

2020年10月10日11:33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如何认定,怎么规定的?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如果有直接签订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是可以由代理人代签。那么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如何认定,怎么规定的?

法帮网友咨询: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如何认定,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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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答:

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袁柏林律师解析:

无权代理人发出要约主张代为出卖本人之物,第三人承诺,在合同成立且未得到追认之前,代理人负有交付标的物之义务,第三人负有给付价金之义务,订立买卖合同并不要求代理人实际享有处分标的物的义务,自然也就不要求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这也是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基本要求。既然该法律行为的生效不要求代理人享有代理权,那第三人自然没有审查义务。

无权代理行为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后,如同代理人一开始就有代理权实施的行为一样,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不对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或视为拒绝追认时,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效力。在此情形下,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是未获得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本人拒绝追认或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尽管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法律也不给予保护,此乃咎由自取。但如果第三人对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并不知情,在本人拒绝追认并且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时,该善意的第三人就非常被动,并有可能造成损失,此时法律责令由引起这一交易的无权代理人向无辜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此即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袁柏林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房地产法学会会员,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房地产经济师;2019年取得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资格并成为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袁柏林律师是国内少有的有着房地产、投资、工程等领域十余年工作经历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曾供职于国内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公司,最高任职至总经理,有着丰富的房地产、建设工程、投资公司领域的操盘开发运营经验以及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商品房交易、二手房买卖法律服务经验。?    袁柏林律师擅长领域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买卖与纠纷、房屋拆迁安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企业重组与兼并、知识产权、互联网、公司法律事务等;在上述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袁柏林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买卖、建设工程、投资纠纷、股权变更、拆迁安置、房屋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企业改制与并购等类别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数百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超过150件,所代理的案件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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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档案 执业证号:11101200310365966 专长领域: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拆迁安置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20层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邮箱: ybllawyer168@163.com 律师简介 袁柏林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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