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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明勇律师: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怎样申请婚姻无效?

2020年10月12日16:0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重庆金明勇律师: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怎样申请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那么,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怎样申请婚姻无效?

网友咨询:重婚情形消失是申请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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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家庭律师金明勇解答: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问题的,应确保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金明勇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与无效婚姻诉讼存在重要区别。表现在: (1)从行为性质来看,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婚姻,而无效婚姻所要解除的是违法婚姻。

(2)从产生原因来看,离婚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由于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效婚姻产生原因在于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作为既成事实发生。

(3)从行为效力和时效来看,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生效,且为当事人生前法律行为;而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宣告无效申请,既可以发生在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之后。

(4)从请求权人来看,离婚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从处理程序来看,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当事人可以撤诉,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而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当事人不准撤诉,实行一审终审。

(6)从裁判文书要求上看,离婚案件中,如判决离婚的,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要一并处理,并在同一法律文书上裁判。无效婚姻中,宣告婚姻无效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要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重庆婚姻家庭律师:金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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