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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土地纠纷律师唐大飞:土地纠纷哪个部门可以调解,土地纠纷类型有哪些?

2020年10月13日11:06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西桂林土地纠纷律师唐大飞:土地纠纷哪个部门可以调解,土地纠纷类型有哪些?

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几年,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有上升趋势。农村土地纠纷,常常涉及多人利益,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那么土地纠纷哪个部门可以调解,土地纠纷类型有哪些?

法帮网友咨询:

土地纠纷哪个部门可以调解,土地纠纷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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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土地纠纷律师唐大飞解答:

1、土管所。

2、政府国土局。

3、国土资源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纠纷类型: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

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

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在村民土地纠纷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纠纷,这种纠纷大多由于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难以解决。

广西桂林土地纠纷律师唐大飞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农村土地纠纷一般可以通过 3 种途径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唐大飞律师是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开办人、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2000年开始做专职律师,至今已执业20余年。他从 “道大名播,风禾尽起!” 两个成语典故中每句第二个字连读提炼出 “大禾律师” 的文化内涵;唐大飞律师还历任以下职务:

广西桂北律师事务所开办人、主任;

广西灵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

广西桂林市第二、三、四、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广西桂林市律师协会第二、三届惩戒委员会委员;

政协全州县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广西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人员监督员。

“道大名播,风禾尽起!”是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大飞律师倡导的大禾律师的执业理念和执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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