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吴宗涛律师:伙人死亡其亲属如何分割合伙财产,分配比例是如何的?
遗产继承人是指在继承人死后,应该继承其财产的人。分为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那么,伙人死亡其亲属如何分割合伙财产,分配比例是如何的?
网友咨询:关于三人合伙企业,其中一人死亡,另一合伙人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清算前可以分割吗??有相关法律支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果不想成为合伙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财产由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
遗产继承,首先看被继承人有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但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又会进行适当的调整,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继承法》第 13 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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