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马永强律师:交通事故什么情形下能补充鉴定,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保险车辆就会涉及到保险赔付,有些还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因此,对汽车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交通事故什么情形下能补充鉴定,有哪些?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什么情形下能补充鉴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可补充鉴定的情形: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 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马永强律师解析:
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任何一次重新鉴定,都会使伤者承担非常大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三家认可。
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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