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张明喜律师:怎么鉴定、检验交通事故,有哪些?
随着交通事故诉讼案的增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证据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对此,司法鉴定服务平台的相关鉴定专家表示,涉及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共有 12 种,当事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启动相关鉴定程序。那么怎么鉴定、检验交通事故,有哪些?
网友咨询:
怎么鉴定、检验交通事故,有哪些?
\01. 尸体检验。02. 轻重伤鉴定。03. 成伤机制鉴定。04. 伤残评定。05. 酒精含量检验。06. 安全性能检验。 07. 车辆机械故障鉴定。08. 车辆定性鉴定。09. 痕迹鉴定。10. 指纹鉴定。11. 微量物质鉴定。12. 物证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
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张明喜律师解析:
不批准重新鉴定,三日内通知当事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广西交通事故律师:张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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