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张明喜律师:不被认作交通事故的情形具体有哪些,是什么?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公路、街道或其它道路上运行时引起或所发生的死人、伤人或物件损失的事故。并不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就都称为交通事故。那么不被认作交通事故的情形具体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不被认作交通事故的情形具体有哪些,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
1、各种军用车辆在野外演习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军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
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作业中,或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伤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
3、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4、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体育场地所发生的事故。
5、利用交通自杀或制造撞车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0 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张明喜律师解析:
按违反交通规则的对象来分,可分为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和行人事故三种。机动车事故是指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单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摩托车、机动车与自行车、机动车与行人以及机动车与火车等六种情况。
非机动车事故主要是指自行车事故,是指骑自行车人过失或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包括自行车单独、自行车与机动车、自行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其它非机动车、自行车与行人以及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与火车等七种情况。
行人事故是指由于行人过失或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在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压死或撞死行人的事故,也包括火车在铁路道口撞死撞伤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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