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马永强律师:交通肇事找人 “顶包” 行为可否认定为逃逸,有什么后果?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一些人害怕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驾车肇事逃逸甚至找人 “顶包”,其结果反而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那么交通肇事找人“顶包” 行为可否认定为逃逸,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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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找人 “顶包” 行为可否认定为逃逸,有什么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的报警、救助、维持现场并等待处理等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对于该逃跑行为,不能仅仅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而应当从逃跑的本质予以界定。交通事故中的顶包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至于是否滞留现场,不影响其行为的认定。
马永强律师解析:
顶包行为与普通的逃离现场的逃逸,一般还伴随着作伪证行为和包庇行为,性质更加恶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 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驾驶证扣 12 分,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而第 101 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顶包” 者的违法后果,涉嫌包庇罪。
《刑法》第 310 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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