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张明喜律师:车辆的定损金额应如何确定,是怎样的?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一般以维修为主,如果损失部件无法维修的,再选择更换损失部件。因此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先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车险赔付款。那么车辆的定损金额应如何确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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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定损金额应如何确定,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同时,保监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中也指出,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
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张明喜律师解析:
首先必须告诉大家的是保险公司对于损失部位的定损原则。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进行修复使用,且修复后不影响该部件的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
所以,在对车辆损失部件进行定损时,我们首先就要与保险公司和维修单位确定损失部件中,哪些是予以修复的,哪些是予以更换的,避免后期维修中因损失部件维修还是更换而产生争议。
在车辆维修中,维修费用的高低也是比较常见的争议之一。保险公司对于车辆维修费用一般是按照维修单位的资质等级来核定的。对于更换的损失部件则是按照配件市场区域价格进行报价。
但是,部分维修单位可能因为配件进货渠道等原因造成配件价格高出保险公司报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维修工时费用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在保险公司定损人员、修理厂接待人员三方都在的时候,共同协商好修理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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