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张明喜律师:机动车因质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由谁承担?
随着技术和经济水平的发展,目前社会上的机动车保有量与日俱增,汽油车、柴油车、新能源车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机动车本身的质量缺陷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与日俱增。那么机动车因质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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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因质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由谁承担?
机动车因质量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当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
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明喜律师解析:
在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责任后,根据造成机动车缺陷的原因不同,还存在最终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这就涉及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向其他主体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 43 条第 2 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 3 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的,生产者要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缺陷,以及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的产生具有过错。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的,销售者要证明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也就是说,产品在投入流通之前存在设计、制造、警示缺陷。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被侵权人往往并不清楚交通事故致其损害的原因中是否存在机动车缺陷的因素,故其索赔的对象一般只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机动车的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也未提出相应的抗辩,其在承担了对被侵权人的相应赔偿责任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2 条、第 3 条、第 12 条以及第 41 条、第 42 条的规定,有权以机动车缺陷系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为由另行向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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