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刑事辩护律师杨春恒“犯罪预备包括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
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那么犯罪预备包括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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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包括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
包括下列形式: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 (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杨春恒,中共党员,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潍坊市潍城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企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价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律师,2010年9月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聘为山东半岛蓝黄经济区法律服务团律师,潍坊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潍坊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市工商联商业促进会副会长,2005 年12月获“山东省优.秀律师”、2006年“潍坊市优.秀律师”“潍坊市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荣誉称号。2017年被潍坊市文明办、潍坊市民政局、共青团、潍坊市委选为潍坊志愿服务联合会志愿者。2015年至今一直是潍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奎文区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高新区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2020年4月29日,衡明律师党支部书记杨春恒被中共潍坊律师党委以潍律党(2020)2号文件表彰为潍坊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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