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马永强律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有哪些,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的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有哪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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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有哪些,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3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马永强律师解析: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但特别注意,复核仅限一次。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大多被定性为证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只能寄希望于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根据案件实际认真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慎决定是否采信该事故认定。重大疑难的事故认定,应申请专家认证,而不能盲目迷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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