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张明喜律师:交通意外事故中,责任主体怎么认定?
我们的生活已进入到社会主义新时代,很多家庭都告别了自行车,购买了小轿车。汽车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给我们造成了不小的麻烦。那么交通意外事故中,责任主体怎么认定?
网友咨询:
我老公是汽运公司司机,他驾驶码表已经损坏的车辆,因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司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上的同伴受伤,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2 万余元。交警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那责任主体怎么认定?
当事人在驾驶码表已损害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涉案车辆爆胎后,当事人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司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同伴受伤。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已存在一定的过失,对方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当事人系汽运公司雇佣司机,案发时正履行职务,故涉案事故法律后果应由汽运公司负担,汽运公司应对伤者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人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 “过错” 含义的片面理解,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汽运公司承担。
广西张明喜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因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的民事责任。
广西张明喜律师普法: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提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构成伤残、死亡的,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伤者还可以提出残疾赔偿金,亡者的赔偿权利人还可以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请求。
治疗期间如有证据证明生活困难,可申请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 1 万元的医疗费或提起诉讼请求先予赔偿部分损失,以便能够继续治疗。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广西交通事故律师:张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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