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状态为 “保证待签收”,千万不要签收!
警告:票据状态为 “保证待签收”,千万不要签收,今天在操作业务的时候发现一张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票据,而且是光票无背书记录,从事票据行业多年今天头一次碰到,而且在交流群里发现部分票友近期也有遇到过,恰逢年底风控不得不谨慎,后来翻阅票据法,才理清了逻辑思路,并且意识到这类事件很可能涉嫌又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专门针对业务知识并不完善的资金方的,高智商的(涉嫌)票据诈骗案。
警告:票据状态为 “保证待签收”,千万不要签收
下文为《票据法》保证相关条文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 “保证” 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警告:票据状态为 “保证待签收”,千万不要签收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通过票据法描述,简单说,保证人就是垫背的,到最后你很可能是票据款的最后兑付人。经过推理得出以下结论:
票面出票人:疑似中间人 / 疑似诈骗方
票面收款人: 实际融资方
第一手被背书人: 实际出票保证人 / 实际出资方 / 疑似受骗方
警告:票据状态为 “保证待签收”,千万不要签收
若不慎买入该票据,很可能会在一年后才发现被骗,这样就给予了诈骗方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而收款人,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也已经不足以归还融资款。这种案件假如真的是有预谋的诈骗,骗的是出资人对票据 “保证” 知识的不了解,骗的是出资人对 ECDS 系统 “保证” 版块的不了解!
希望票友们多多转发,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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