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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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合同订立者来说,缔约双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缔约人一方如有上述违反义务行为时,就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期间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期待利益。
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顺利订立时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考察缔约人一方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实质上就是考察缔约中是否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学者指出,判断缔约过程中何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必然要对行为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考察,因此无须将过错和义务违反分开作为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义务违反和过错是同一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除了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之外,还需要相对人受有损害。所谓相对人受有损害,是指相对人因缔约人一方违反保护、照顾等义务而受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或其他因缔约人一方违反说明或协力等义务而使合同不成立或缔结不受期待之合同而受有其他财产上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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