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转移遵循什么原则,是怎样的?
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买卖合同一般是有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要对标的物的数量、单价、质量要求、交付的方式等问题作出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标的物转移遵循什么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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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转移遵循什么原则,是怎样的?
标的物转移遵循原则有: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4、买卖货物的风险移转应由当事人根据货物状况,运输方式和当事人所处的位置等综合因素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同时进行的,此时交付行为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一般不存争议,交付(所有权转移)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所有权转移)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标的物的,此时仍应以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利益分配点,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
在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完成后,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标的物也不能认为是无权占有,而属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即迟延交付,其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此时,买受人对出卖人可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二是基于标的物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而对于标的物所生孳息,买受人则无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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