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袁柏林律师: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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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答:
在普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并且仅仅是在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该责任,也就是说,在因其轻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只有满足两个条件之一的,赠与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赠与物即使存在瑕疵,赠与人也不承担责任。这两个条件一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存在瑕疵或者明确保证赠与财产不存在瑕疵。
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原则上赠与人是不能要求赔偿的。但在非因受赠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情形下,因为受赠人可能为接受赠与而作出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履行了一定义务,从而支出了相应费用。因此,无过错受赠人会产生实际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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