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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袁柏林律师:传真合同的隐患有哪些,是什么?

2020年10月17日13:3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袁柏林律师:传真合同的隐患有哪些,是什么?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那么传真合同的隐患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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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的隐患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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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答:

1、对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因此,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

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等等。建议使用传真件签订合同后还是需要重新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盖双方印章。

根据《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析:

传真机一般都自带复制功能,可以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和时间任意制作传真件,而现有的技术检测手段又很难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因此,即使传真件属于证据规则中的原件,也很容易被伪造且伪造后难以鉴定。

庭审中,在合同的一方否认传真合同的真实性时,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往往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合同提供方须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印证合同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为了降低日常经营的风险,我们要十分重视保存原件。如前合同条款的约定,并不能降低法律风险。只有事后将对方盖红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寄回我们自己的手中,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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