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袁柏林律师:租车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
汽车租赁在现在是非常受欢迎的,在生活中,为了方便,越来越多的人外出旅游会租赁汽车,也有很多人因为汽车租赁发生纠纷,汽车租赁合同是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在签订时一定要细心,那么租车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
网友咨询:
租车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答:
在租车合同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车辆概况;2、租用期限及价格;3、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毁等的损失承担;4、租用期间车辆的正常养护、更换配件的负担方;5、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标的;(三) 数量;(四) 质量;(五) 价款或者报酬;(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 违约责任;(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析:
租赁的汽车正常情况下投保四种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有一些租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后,租车人很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的风险。所以,在租车时,要问清楚车辆的投保情况和合同的附加条款,对约定不明尤其是责任约定不明的,要加入附加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
汽车租赁合同的风险是,当承租人开着租赁而来的车发生车祸时,对于承租人而言这样既损失了出租的车辆,也要对承租人的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这对承租人而言,损失与风险无疑均是比较大的;如果承租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承租人逃逸并且隐瞒事实时,出租人可能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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