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袁能贵律师: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的漏洞和欺诈防范有什么,是怎样的?
其实,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对于担保,很多人缺乏法律意识和应有的认识。比如个人发生借贷业务时(如申请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等),有时需要别人或组织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也就是借款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时,一般由担保人代借款人先履行承诺。那么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的漏洞和欺诈防范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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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的漏洞和欺诈防范有什么,是怎样的?
一、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二、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三、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四、采用抵押担保时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五、其他预防手段。
《担保法》第 2 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法》第 39 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 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 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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