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袁能贵律师: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样的,有哪些?
债权转让又称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样的,有哪些?
网友咨询: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样的,有哪些?
外部效力如下:
1、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
《合同法》第 79 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
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其次,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重庆合同纠纷律师袁能贵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信息
相关阅读: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几种方式
天津 律师: 1、专业放贷人模式。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 2、普通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往往涉及到两个平台,至少包括转让人、受让人、原始借款人、原始借款……[更多]
公司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重庆 律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