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袁柏林律师: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判定重大误解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生活离不开合同,然而由于地域差异和表达的方式的局限性,往往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对方全面的理解,这样就容易造成签订合同后产生重大误解情形,那么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判定重大误解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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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判定重大误解的标准是什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答:
种类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重大误解: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合同法》第 54 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析:
应当注意的是,重大误解仅为误解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事由,并不能免除误解人的责任。若误解人存在过错,因合同撤销而使相对人蒙受损失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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