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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袁柏林律师:什么是合同上的代位权,怎么规定的?

2020年10月17日15:0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袁柏林律师:什么是合同上的代位权,怎么规定的?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那么什么是合同上的代位权,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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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上的代位权,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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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答:

合同代位权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 73 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袁柏林解析: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虽然可以查封作为债务人财产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并不能直接查封次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诉讼期间,次债务人转移财产,则可能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丧失实际价值。但是如果债权人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以直接查封次债务人的财产,防止次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由此可见,代位权诉讼有很大的优势。

袁柏林律师普法: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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