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司法务律师推荐:袁能贵
股权转让纠纷该如何处理,是怎样的?
近年来,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已成为涉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虽然公司法较为完整地确立了股权转让制度的框架体系,但相对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立法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一一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那么股权转让纠纷该如何处理,是怎样的?
法帮网友咨询:
股权转让纠纷该如何处理,是怎样的?
重庆公司法务律师袁能贵解答:
股权转让纠纷按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 30 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重庆公司法务律师袁能贵解析:
公司法在坚持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公司回购” 的原则下,确立了几种例外情形。也就是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投反对票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例外情形有:
\1. 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而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袁能贵律师,法学硕士,自2009年律师执业以来,为企业提供公司挂牌上市、投资并购、公司可转债发行、公司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等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成功代理各类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金融保险纠纷等诉讼案件数以百计。在服务专业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能够深入分析案件的本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具有突出的专业水平,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和业界肯定。
袁能贵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力帆集团、中外运泸州港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远达环保、锦湖石化、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重庆外商投资中心、默林展览(重庆)有限公司、重庆远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远达催化剂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外运泸州有限公司、重庆寸滩保税港、泸州保税港、重庆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重庆果园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轮船(集团)公司、贝卡尔特(重庆)钢帘线有限公司、贝卡尔特(山东)钢帘线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港务有限公司、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港盛船务有限公司、重庆长江轮船有限公司、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重庆新金航船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路航船务有限公司、宜昌鑫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宜昌洋峰船务有限公司、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宜昌海豚水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不同板块专项及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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