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有什么,是哪些?
公司的股东如果想要拥有对公司的股权或是增加自己对公司的股权等其他情形,就需要对公司进行出资,可是如果出现一些股东出资不实、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话,这个时候公司与股东就会对于股东出资这一问题发生纠纷,那么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有什么,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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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有什么,是哪些?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如下:
1、按行为方式不同,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2、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及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至于股东因出资时间、形式或不符合章程、法律规定而出现的股东未正当出资的情形,应根据股东最终对公司是否出资或出资额多少而分别归为根本未出资和未足额出资二种情形中,不应与上述三种情形并列。因为无论股东如何未适当出资,其结果应可以做出最终认定。而这一最终认定即可确定股东是出资还是未出资,以及出资额是多少。事实上,出资不适当情形,通过程序上的补正,完全可以修正其不适当的形态,而成为完全适当的出资行为,这一观点与前述瑕疵出资的股东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范围是一致的。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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