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实务中,税务机关常常混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在税收征管中错误的适用。但两者之间是有明确的界限,程序要求也不同。那么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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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1. 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 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
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在后。
\3. 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
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
\4. 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与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
\5. 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
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
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和税收保全措施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并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纳税人履行催告程序,告知其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的方式等,避免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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