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2020年10月21日15:1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那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网友咨询: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img

保定市高碑店经济纠纷律师杨凤国解答: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需要进行辨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不同,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保定市高碑店经济纠纷律师杨凤国解析:

除此之外,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也不尽相同: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可知,原则上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当没有约定保管期间或约定不明时,双方(即寄存人和保管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仓储合同来说,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可知,只有在没有约定储存期间或约定不明时,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才享有任意解除权。

  相关阅读: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合同义务有什么,否则应承担哪些责任?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合同义务有什么,否则应承担哪些责任?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货物,并需返还货物的合同。这就要求保管人应尽到一定的合同义务。那么,仓储合同保管人的合同义务有什么,否则应承担哪些责任? 网友咨询: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合同义务有……[更多]

  仓储合同中有哪些违约责任形式?

  律师点评: 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仓储合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无法律或约定根据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仓储合同不履行的表现,不以明示为限,单方毁约、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将应当交付的仓储物作其他处分等,均可以推断为不履行义务的表现。 2、履行不能。……[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夫妻双方出轨起诉离婚孩子归谁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经济纠纷仲裁知识排行榜
经济纠纷仲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