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订立该合同时应履行什么原则?

2020年10月21日15:1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订立该合同时应履行什么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章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由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那么,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订立该合同时应履行什么原则?

网友咨询: 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订立该合同时应履行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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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高碑店经济纠纷律师杨凤国解答: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 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保定市高碑店经济纠纷律师杨凤国解析:

在订立仓储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 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 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 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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