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在生活中,我们在乘坐客车时,客车一般提供开空调等服务。那么,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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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乘客按空调车票价购买车票时,即与该承运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服务。然而,如果客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将空调车改为普通车的,就是一种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该行为就构成违约。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因此,空调车应该开空调而不开空调的,乘客可以依法要求退票。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一方合同违约往往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甚至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中义务是合同履行义务,而合同履行义务,不仅包括主义务、从义务,也包括附随义务,违反这三种义务,均产生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所谓从义务, 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比如,乘坐火车,过站提醒是从义务,到站提醒是主义务,提供茶水是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一般交易关联,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如《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很多,合同在不同的阶段其具体内容不同,比如:(1)使用方法告知义务,比如,买药、买物品时相对方对使用方法的告知行为;(2)瑕疵告知义务,比如,瑕疵商品在出售时的说明行为;(3)照顾义务;(4)保密义务等等。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部分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 110 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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