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应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因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中采取经营权许可制度,这导致很多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只能采用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这种形式的运输活动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损坏,作为被挂靠人的挂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直是实务中争议颇大的问题。那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应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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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应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保定市高碑店经济纠纷律师杨凤国解答: 如果挂靠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挂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要根据法律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挂靠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后,会出现侵权责任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如自行协商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货主方可自行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其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会确定不同的诉讼主体及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实际车主的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并将该车辆登记在被挂靠公司名下,车身上喷印有被挂靠公司的字样的行为是一种向社会的公示行为,即通过这种公示行为向潜在的托运人表明:被挂靠公司是运输合同的真正的合格的一方,潜在的托运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运营车辆属于被挂靠公司,运输合同的另一方是被挂靠公司,而不是挂靠人。
在运输合同签订或履行中,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是代理行为或职务行为,如果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毁,产生违约责任,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
至于被挂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可以向挂靠人追偿的问题,与该运输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挂靠公司可依据其与挂靠人所签订挂靠协议的有关约定向挂靠人追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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