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如何维权?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在所有权与占有分离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但实践中承租人因对外融资需求等原因擅自处分租赁物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出租人的权益。那么,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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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如何维权?
保定市高碑店经济纠纷律师杨凤国解答: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并不当然导致出租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应一概赋予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当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导致出租人无法获得约定的租金时,则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在判断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当考虑该行为对出租人租金债权实现的影响。具体而言,一是考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情况,二是考虑承租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果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或者就大部分租金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担保,即便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一般也不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另外,如果未构成根本违约时,对出租人的救济方法是:为妥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不构成根本违约时,仍应当对出租人予以一定的救济,即应当区分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情况、提供担保的情况等,赋予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停止处分租赁物的行为、增加担保,或者请求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等权利。
出租人防范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此类风险,应当注意的事项有:
\1. 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
由于出租人已经在租赁物上标注了标识,所以第三人可从外观上判断该租赁物的权利状况,从而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应为 “交易时”,而非事后知情。
\2. 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此条曾有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人不能接受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认为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后将导致抵押权消灭。但由于我国的动产登记规则中没有融资租赁这一情形,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即所有人,确不失为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值得广大出租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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