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在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放眼全国,融资租赁诉讼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已逐步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金融案件纠纷类型。产生纠纷的原因多为承租人欠付租金、租赁物权属不清晰、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认定、回购条件是否满足、保证合同的效力等等。 那么,哪些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在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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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在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有真实、明确的租赁物。
虽然是提供金融服务,但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类型金融服务合同的最大的特征就是,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等费用使用租赁物实现融资的目的。但并非只要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就一定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具有融物特征,是法院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识别合同性质需要查明的重要事实。因缺乏融物属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将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2. 签订合同前,对项目和融资企业、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
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除通过当面询问、验证,了解客户真实的经营现状,社会关系、担保能力外,必要时还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采用尽职调查的方式,如到工商、不动产等行政管理登记部门等,现场调取最新权属等登记信息。
\3.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无效。但,书面形式并不是仅限于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也属于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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