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消费者应怎么维权?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也越来越重视。那么,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消费者应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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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说 ,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损失赔偿。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赔偿的主体采用的原则是实行 “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在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可以选择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两者都不得推诿,先行赔偿消费者后可以向最终的承担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然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的金额不足 1000 元,为 1000 元。
举个例子,假如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格为 200 元,吃坏肚子花去医疗费 1000 元,那么消费者既可以要求赔偿购买食品花费的 200 元,还可以要求赔偿食品价格的 10 倍及 2000 元或者所受损失即医疗费的 3 倍就是 3000 元。这里有个例外就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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