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情势变更,政府政策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吗?

2020年10月21日15:4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什么是情势变更,政府政策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吗?

在经济纠纷或合同纠纷领域中,大家对情势变更不太了解。那么,什么是情势变更,政府政策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吗?

网友咨询:

什么是情势变更,政府政策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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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高碑店经济纠纷律师杨凤国解答: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项原则。

其实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政府政策调整如果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由于该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上述政府政策的调整认定为情势变更。

但是政府以 “指导意见”、“通知” 等形式发布的各类文件,虽然和合同履行具有一定相关性,但上述文件并不涉及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或某项相关措施的变更的,则该类文件实际并不使得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据此主张情势变更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定市高碑店经济纠纷律师杨凤国解析:

情势变更的适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情势变更的事件应当是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

(2)情势变更的事件应当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后的变化必须重大致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明显不公平或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4)情势变更不应当是不可抗力,否则将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1]

(5)情势变更不应当是商业风险,否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另外,法院虽然有权对涉案事实是否涉及情势变更进行审查,但法院对情势变更情况的审查不同于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审查。因为前者基于当事人诉权及相关民事权利的主动行使,后者基于法院查清事实的法定职责。

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并非法院在审理合同变更、解除案件中可以主动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以此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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