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还享有合同解除权吗?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还享有合同解除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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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作为违约方,虽然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的情形下,强制继续履行显然已非理性选择。
但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违约方并不存在过错,且充分给予守约方赔偿以及补偿,守约方合同解除的损失与违约方合同履行损失等情况下,才允许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充分赔偿守约方,在保证守约方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减少的情况下,“换取” 免除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
即便如此,违约方解除权并不能成为一般规则,因为一旦成为一般规则,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我国合同法的违约价值体系、且其也非在任何情况下均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因此在实践中应对其适用予以严格限制。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当违约情形发生时,解除合同并非是唯一解决方法,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二、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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