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需要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吗?
在借款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对此债务进行担保。那么,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需要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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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需要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该法条明确了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为:
1、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2、违约必须是违反了合同的根本性义务,即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3、违约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
其次,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从属于主债权,且保证担保的实质是保证人为债务人的违约作担保。依据保证的从属性,在主债权人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主合同的请求权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行使,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亦可以随主权利的提前行使而提前主张。所以说,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需要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主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效力扩及保证人的原因是:
首先,保证合同为从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债权而存在的,主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能提前行使主合同的请求权,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债权人也能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主合同的订立往往是基于债权人对于保证人的信赖,保证人就是对主债务人可能存在违约而承担担保作用。因违约责任包含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无论是哪种违约导致主合同解除时,债权人均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有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维权风险。
再次,保证期间设立的本意在于敦促债权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非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条件。在构成预期违约时,应排除保证人的期间利益,保证人此时不应受到保证期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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