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高碑店交通事故律师:杨凤国
谁去交通事故理赔申请,是怎样的?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齐全有效,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可以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那么谁去交通事故理赔申请,是怎样的?
法帮网友咨询:
谁去交通事故理赔申请,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理赔由投保人申请。
(一) 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
(二) 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
(三) 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
(四) 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
(六) 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
(七) 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杨凤国律师解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肇事者赔偿能力不足,但由于受害方未及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致使一些肇事者在先向保险公司申请事故理赔后,携带赔款 “失踪”。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当事人既不能轻信对方的 “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而要及时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才能保障胜诉以后的赔偿请求得到实际兑现。
杨凤国律师,河北保定高碑店市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本科,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余年,现为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及保定律师协会会员, 被选聘为保定市律师协会特聘维权律师、保定市消费者协会特聘维权律师。自执业以来,杨律师办理了大量案件,尤其在劳动工伤案件、婚姻家庭、公司法律事务、交通事故赔偿、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以及侵权赔偿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杨律师同时还担任着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为他们就法律业务提供服务,出具了一系列法律意见书,有效地防范了法律风险。
杨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也造就了为人正直、务实严谨、勤勉刻苦、诚实信用的性格特征。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案过程中得以充分发挥,收到颇佳的效果,为当事人提供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也博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杨律师认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律师在长期的从业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诉讼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为辅的鲜明办案风格。
杨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在长期的法律从业生涯中,注重自我更新,不断地汲取新知识、钻研新业务;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鲜明的办案风格、敏锐的洞察力、缜密的逻辑性、刚柔并济的语言表达力以及熟练的办案技巧。
杨律师的从业理念是:诚信、敬业、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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