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可以要求双倍赔偿的理由有什么,是哪些?
房产,是指对建筑于特定地块的形成固定活动空间的建筑物所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统称为出卖人) 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购买商品房可以要求双倍赔偿的理由有什么,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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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可以要求双倍赔偿的理由有什么,是哪些?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袁柏林解答:
(1)和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在第一位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方又将房屋出卖给另一位购房者。
(2)开发商方故意向购房者隐瞒项目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信息,或者向购房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而诱导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3)开发商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导致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款。
(4)所出售的房屋已经被抵押,但出卖时隐瞒这一事实。
(5)交房时,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并且面积误差比值超过 3%,那么 3% 以内(包括 3%)部分的房款额由出卖人返还给买方,并支付利息。超过 3% 部分的房款额,出卖人双倍返还买方。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9 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袁柏林解析:
实践中,法院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会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交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交付房屋以及房屋产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以及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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