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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携带凶器盗窃如何定罪,怎么规定的?

2020年10月23日12:58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携带凶器盗窃如何定罪,怎么规定的?

盗窃,一直都是很让人讨厌的,家里辛辛苦苦赚的钱便宜了盗贼,很多盗窃犯罪分子在实施的过程中有携带凶器,那么携带凶器盗窃如何定罪,怎么规定的?

法帮网友咨询:

携带凶器盗窃如何定罪,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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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答:

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析: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 “凶器” 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盗窃作为一种新型盗窃罪的一种情况,需要进行全面看待细致的分析,对于携带凶器盗窃中 “携带” 应理解为将某种物品置于可能的支配下,使其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具有随时使用可能性的行为行为。在携带的认定方面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携带的目的要有主观上明确的认识,对 “携带” 并不限定于“随身携带”,只需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即可,在时间认定方面应包括从着手实行盗窃行为至盗窃罪构成要件完成这一时间段,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发挥作用解决好实际中出现的问题。

任志江律师于2010年在校期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年进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执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任志江律师执业期间,仍不断专研法律知识,多次参加培训讲座及法学研讨,在几年的执业中对婚姻、刑事、合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过深入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任志江律师始终以真诚做人、踏实做事为原则,以当事人利益至上为宗旨,恪守诚信,忠于职守的工作作风,得到相关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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