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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青年优秀律师:曹宝庆

2020年10月23日13:35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吉林长春青年优秀律师:曹宝庆

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成为查明案情、认定责任、确定赔偿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的决定性证据。那么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是怎样的?

法帮网友咨询:

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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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青年优秀律师曹宝庆解答: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

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1 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吉林长春青年优秀律师曹宝庆解析:

一般情况下未履行以上二项过户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需要说明的是,车辆驾驶人是个人行为的,由其个人和原车主承担责任; 车辆驾驶人是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和原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一些特殊的机动车买卖中,如果买受人没有能够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出卖人又担心买受人无法付款时,通常可以签订合同以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约定当买受人把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才能实际得到该机动车的所有权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按照所有人承担责任的理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尽管出卖人可以从买受人那里得到出卖机动车的价款,但其性质只是出售物品所得到的价款而不是使用机动车的收益,而且他也根本无法对该出卖并交付的机动车进行实际有效的管理。

曹宝庆律师,2016年6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得法学和心理学双学位。其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0年7月取得专职律师证,现为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该律师在大学毕业后开始从事法律行业,截止到2020年6月,该律师通过与其他律师和作以及共同研究案件等方式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百余件,刑事案件几十件,行政类案件十余件,解答法律咨询百余次。

该律师曾服务于12348法律咨询热线,解答电话咨询,给众多当事人解答了法律问题。也参与多次社区普法活动以及区司法局组织的义务普法宣传活动,还曾被派驻到长春市司法局服务窗口和长春市绿园区法务援助中心窗口,帮助众多当事人解答了法律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帮助。

业务擅长领域:各类民商事案件,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

业务优势:接待当事人时,为人亲和,能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能细致的给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在接受委托后能及时与当事人反馈案情,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点击咨询 曹宝庆律师 或拨打下方咨询电话,律师会及时回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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