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的转让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准确的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发生变动。那么合同权利的转让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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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的转让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
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①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②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物权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
③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权利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当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则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亡,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兼顾转让双方的利益出发,《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合同转让的范围作了限制。
合同义务的转让包括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形态。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其特点在于:
①它并不消灭原债务而成立新债务,只是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所以,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被称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义务的转让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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