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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怎么办,怎么规定的?

2020年10月23日15:2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怎么办,怎么规定的?

居间活动的法律主体问题,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 合同法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只有具备注从事居间活动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成为居间人,那么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怎么办,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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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怎么办,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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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合同纠纷律师唐大飞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广西桂林合同纠纷律师唐大飞解析: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

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

居间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委托人让居间人给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基于相信以居间为职业的居间人具有在该类居间行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别能力,其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真实而便捷的途径,故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应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作为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如能促成合同订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为委托人付酬当然是想居间人认真履行职责,而居间人为取得报酬也理应尽职为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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