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
现代商业社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数量呈几何级增长,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那么格式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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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
格式合同的特征如下: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性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规定格式条款的同时,对格式条款亦都作了相应的规制:
(一) 条款提供者应根据公平原则拟定条款。
任何合同,若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预先拟定,且内容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对条款提供者提出一个 “公平” 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二) 条款提供者应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并作说明的义务。
在格式条款中,条款提供者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一方的责任。
(三) 条款提供者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在采用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若出现《合同法》第 52 条和第 53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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