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免责事由是什么,有哪些?
在合同的相关纠纷中,一旦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那就需要我们对于合同法有相关的了解。那么合同法定免责事由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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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免责事由是什么,有哪些?
合同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主张 “不可抗力” 的法律效果:
\1. 免除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即使不可抗力成立,也要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实际影响,免除存在因果关系的那部分违约责任,而并非一概将义务方的全部责任免除。
\2. 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 94 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见,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的合同并不必然可以解除,必须以达到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程度为前提,否则完全可以迟延履行、变更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是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要求比较高。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并非是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的,或者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则无法通过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如通说认为金钱给付义务,原则上不得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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