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债权人针对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顺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顺序是: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3)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
(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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