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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企业债务职工集资款可以有限吗,是怎样的?

2020年10月24日14:0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处置企业债务职工集资款可以有限吗,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职工集资在我国比较常见,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员当然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那么处置企业债务职工集资款可以有限吗,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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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企业债务职工集资款可以有限吗,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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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债权债务律师陈云平解答: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该集体款属于企业向职工的借款,则职工应当去申报债权,如果该集体款以职工股的形式,则无权要求返还。

企业债务职工集资款是可以用于企业偿还债务上,但是企业不能够强迫职工集资,必须要是职工自愿集资来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 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湖北仙桃债权债务律师陈云平解析:

职工集资按其成因划分,主要有两种:第一,企业初创时期,为更好的融资,在向社会筹集劳力的同时达到融资的目的,这种集资款,具有职工身份附属性和一定社会强制性,我们称之为 “以资代劳” 集资款。第二,企业资金紧张,陷于困境情况下,生产面临停滞、陷入经营危机,已穷尽其他求贷渠道,为生产、经营需要,不得不向企业职工进行集资,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正确区分职工集资款与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这种集资行为属于应予取缔的非法金融行为。非法集资不属于《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集资中既有职工集资又有社会集资的,则应当区别对待。职工集资款按照《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社会集资款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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