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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的具体诉求请求,在实务中有哪些方面?

2020年10月24日15:2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的具体诉求请求,在实务中有哪些方面?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对债务人对外所欠债务未能及时全面了解而又轻信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或者碍于情面等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起诉、尽早保全,导致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的具体诉求请求,在实务中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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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的具体诉求请求,在实务中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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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债权债务律师陈云平解答: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的具体诉求请求,在实务中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列明撤销债务人相关减损财产的行为(比如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或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相关具体的转让合同;

其二、在涉及债务人转让一些房产、股权、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时,需要变更登记的,建议列明要求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财产或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至债务人名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后期执行,防止因为判决不明确导致相关部门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出现,否则需要再次诉讼,增加诉累。

其三、主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诉讼的必要费用要明确具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湖北仙桃债权债务律师陈云平解析:

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给其债权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来进行救济,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严格的成立要件,最终撤销权能否成立存在不可控的风险。

因此,在面对债权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应坚持自己的调查和判断,不轻信债务人的 “肺腑之言”,也不要太看重 “面子”,做到 “早起诉早保全”,把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来损害债权的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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