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的条件是如何规定?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那么支付令申请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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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14 条及《民诉解释》第 429 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与诉讼相比,运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
(一) 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 15 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能力。
(二) 程序上具有简易性,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
申请支付的标的,仅限于可以给付的 "金钱和有价证券". 金钱不包括金,银及金银制品,而且数额明确;有价证券必须为债权人所实际持有,并已超过给付期限. 上述事实都必须出具确实,充分的证据. 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不是盲目的,不负责任的听信一方意见,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认真审查后作出裁定的. 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能成立,则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驳回.
必须清楚地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 这是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申请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必须将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合理合法性,履行过程中无异议及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不当的情况,写清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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