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那么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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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定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声称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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